第七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一卷一号,每卷材料以不超过一百五十张为宜。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八条 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协议);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收费凭据
(十)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一)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制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需归档的检验材料(以下简称检材),凡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便附卷保存的,装入证据袋,随卷归档,并注明所属年度、当事人姓名,检材的名称、数量、来源,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易腐、易燃、易爆、有毒的检材,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原件按程序进行销毁或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使用A4型纸打印,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
第十三条 案卷采用四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做到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