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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一卷一号,每卷材料以不超过一百五十张为宜。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八条 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协议);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收费凭据

  (十)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一)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制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需归档的检验材料(以下简称检材),凡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便附卷保存的,装入证据袋,随卷归档,并注明所属年度、当事人姓名,检材的名称、数量、来源,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易腐、易燃、易爆、有毒的检材,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原件按程序进行销毁或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使用A4型纸打印,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

  第十三条 案卷采用四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做到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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