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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司发【2008】44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档案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现将《大连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司法局

大连市档案局

2008年7月9日

  大连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辽宁省司法厅和辽宁省档案局(辽司{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接受大连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司法鉴定档案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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