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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路栏标志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档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3日)废止

大连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路栏标志规定实施细则
(大城发[1996]15号 1996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路栏标志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心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市政界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含小区道路、规划道路、道路绿地)、铺设地下管线或抡修地下管、井、线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都必须设置统一规范的提示性路栏、标志。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政设施管修处具体负责大连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设置路栏标志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路栏标志的设置

  第四条 自来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等经常挖掘城市道路和铺设、抢修地下管、井、线的单位,挖掘施工前应自备足够的路栏标志。其它施工单位需用路栏标志,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市政监理部门临时租用,市政监理部门凭租用手续方可颁发《挖掘占用道路执照》。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取挖掘执照后,必须按有关部门批准挖掘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设置路栏、标志等安全防围设施,经市政监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超长距离(长度100米以上)挖掘施工现场(含未回填的沟槽),施工单位除两端设置铁制角架路栏外,必须至少在机动车道一侧设置由标志绳和反光路标连接的绳索路栏。路标间距不得大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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