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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档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4日)废止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档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城发[2006]136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档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档设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保障市容整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挖掘修复、道路改造和养护维修等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进行的所有施工工程管理。
  二、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市政管理处是大连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设置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统一式样的原则。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规定统一式样。施工单位自制的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当符合统一制式的要求,标识内容不准,标志、围挡破损锈蚀,警示带断裂打结等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施工单位没有自制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也可租用安全警示标志、围挡。
  四、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在施工区域内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1、中山路、人民路和特定繁华地区的车行道挖掘施工,使用玻璃钢材质红白相间的大型围挡全封闭摆放;
  2、主干路车行道、人行道挖掘施工使用玻璃钢材质红白相间的大型围挡间距5米等距离摆放,用黄色警示带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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