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是否由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是否检验合格,并取得运营资质。
(七)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八)校车驾驶人是否达到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的要求;出租车驾驶人是否达到驾龄2年以上,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准驾证》的要求;9座以上客车驾驶人是否达到驾龄比照客运运输车辆规定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标准的要求。
(九)重点单位驾驶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和驾驶资格;是否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是否存在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情况。
(十)重点单位驾驶人是否定期提交身体检验证明及安全教育。
五、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程序。
(一)依照属地管辖原则,通过普查所建立的重点单位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对照认证。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工作以约定时间主动深入重点单位进行认证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地点进行认证。
(二)经安全责任认证合格的重点单位机动车和驾驶人,由各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填写《重点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单,并送达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和驾驶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将认证合格的重点单位机动车及驾驶人的《行驶证》、《驾驶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粘贴《重点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存根处(《认证单》留存备查三年),同时,将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情况录入《交警队信息平台》数据库之中。
(三)经安全责任认证发现重点单位机动车及驾驶人有违法行为记录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接受处罚,消除违法记录。认证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相关人员接受处罚并按要求整改之后,安全责任认证合格。1.机动车有被盗抢犯罪嫌疑;2.追查肇事逃逸车辆;3.车主变更未办理移动登记;4.车辆改型拼装;5.行车执照与车不相符;6.违规更换发动机;7.车辆违规改色;8.牌照缺失、安装不规范,号码不清(货车放大号);9.车体广告违规;10.查询有违法记录未处理;11.逾期未检车;12.车主地址变化未重新登记(车主登记地址应出具属地公安派出所证明);13.车辆到期未办理报废;14.未参加车辆强制保险(第三者险);15.违规安装警灯、警报器;16.伪造行车证、保险单、机动车合格证;17.悬挂假牌套牌;18.涉及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19.驾驶人有驾驶证超期不审验;20.伪造驾驶证;21.驾驶人住址变更未更新登记;22.驾驶证有违法纪录未处理;23.超过规定驾驶年龄;24.驾驶证超期未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