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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

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
(大公办发[2008]47号)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强化重点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5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依据

  依据市政府《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运输企业机动车辆动态管理档案、查验重点单位机动车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标准,对重点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安全责任认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范围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客运、公路货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校车、危险品运输、旅游运输以及拥有9座以上自用车辆的单位,及上述8种类型机动车和驾驶人均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时间

  重点单位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每年在车辆技术检验和提交驾驶人身体检验证明前一个月内,由负责本管辖区的交通警察对重点单位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责任认证。

  四、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内容

  依据《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八、九条规定,对重点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认证:

  (一)重点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制度落实以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二)客运企业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车辆安全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客运站场门检、车辆保养、驾驶人安全教育等安全制度是否落实。
  (三)重点单位营运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情况。

  (四)重点单位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建立完善情况。

  (五)校车是否达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客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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