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通告
(张政通〔2008〕51号)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所有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消纳场点在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前,必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七条之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市城区所有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登记核准的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凡将建筑垃圾交给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城区所有临街建设工地必须实行围挡作业,严禁车辆挟带泥土进出工地、污染街道。违者依照《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