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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是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并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业务用房、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技术设备三配套,进行独立运作,以适应辖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设立健康教育科,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用房和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围绕社会人群各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康复和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在市、区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全市健康教育的科研培训和业务指导检查和管理。

  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辖区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的检查和管理。

  镇(街道)医院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健康教育业务指导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应积极配合支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健康教育协会应当发挥其连接政府与健康教育工作者纽带与桥梁的作用,以充分调动广大健康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和配备;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调整和配备。

  第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健康教育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根据任务的增加和业务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的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辖区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经费倾斜,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保证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支持健康教育机构创办各种类型的健康教育报刊,宣传党的卫生政策,为广大市民提供健康教育园地。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要为基层健康教育组织和群众提供图、文、影、音等宣传资料,以推动社区和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要通过重点人群的系列健康教育和科学的行为干预,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带动全民健康教育;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可以探索有偿服务的途径,为拓展健康教育新的工作范围增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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