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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2008)


  (五)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常住户口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执行“发现一个,落实一个,治愈一个”的原则,当接获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报送或电传来的转诊单而未见可疑肺结核患者来就诊时,在两天内必须派人根据可疑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查找和追踪。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个月必须根据计划和指标核查辖区肺结核涂阳病人的发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肺结核疫情漏报、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的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卫生行政部门或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三、管治程序

  (一)各区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由各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督导管治。对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必须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肺外结核均按结控项目“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的要求进行登记;对确诊的非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不列入“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中登记,而直接将病人转至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治;对户口和住址不在同一区的肺结核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登记,并根据“方便病人,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住址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接收,实施分级管治。

  (二)院外治疗涂阳肺结核病人由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村(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分级督导治疗。其督导员按统一治疗方案,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的全程督导管理。涂阴的肺结核病人按项目手册实行全程管理。

  (三)住院留医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安排在深圳市东湖医院或住院部设有传染科的区级综合医院治疗。上述医院在病人确诊为肺结核后,应在24小时内将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期间,由收治医院负责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并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方案进行抗结核治疗;复治失败或肺外结核病人,可根据病情制订短程化疗方案;每月应向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项目工作报表。出院时未治愈的病人,由医院负责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院外治疗和管理,并移交有关病情、治疗和管理等资料。

  (四)免费治疗管理对象(含院外及住院肺结核病人)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督导,并由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按方案要求,提供免费药物;自费的对象由病人按方案购药,予以治疗,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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