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委托配制批件和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制剂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
(五)制剂主要原料药的来源。
(六)制剂抽验情况,对制剂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七)其他。
上述资料应一式二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申请表一份。书面材料统一使用仿宋字体,A4纸打印,并制作封面和目录,按申报资料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五、工作安排
(一)制剂配制单位申报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2008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再注册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市局受理、审查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江西省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说明理由并抄报省局。该项工作于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
市局审查资料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再注册品种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配制范围是否一致,与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
2、再注册品种是否属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核对制剂名称、处方和规格等。
3、再注册品种的处方、工艺、规格、质量标准、说明书是否修改;如有修改,应要求配制单位提供相应补充申请批件。
4、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其中中药制剂可以提出委托配制;
5、对制剂处方、工艺发生改变的,应按补充申请要求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并在审查结论中注明。
(三)审评中心技术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