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第十五条 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第十六条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
第十七条 股票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500万股以下(含500万股)按质押股票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超过500万股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本公司从证券公司的清算头寸中扣减。
第十八条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完成后,商业银行可向本公司申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同一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解除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解除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2.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3.本公司将确认解除质押的股票从商业银行的特别席位转至证券公司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