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本指引要点如下: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2.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3.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4.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2001年11月2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
证券法》及《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第三条 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