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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 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依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规定收缴、销毁违法票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出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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