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四日
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家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准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