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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房屋存在险情或有不安全隐患的;
  未经鉴定、批准,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部位或加大荷载的;
  由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可能危及周边相邻房屋安全的;
  发生火灾、水灾、风灾、雨灾或受其他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房屋安全的;
  拟对房屋进行出售、出租的。
  第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
  受理申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
  初始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现场勘察、测试;
  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十九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负责对房屋监护和检查,发现有异常的危险性变化,应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报告。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在火、水、风、雨等自然灾害易发季节前,应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和抢险准备。
  第二十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产权人应按照房屋鉴定确定的处理使用、观察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不同的具体处理意见和要求执行。
  对不按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处理意见执行而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刁难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和调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属于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义务,按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房屋相邻进行新建房屋或建设其他构筑物的,在基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原有房屋产权人和管房单位提出通告函件、施工图及施工技术措施说明,经对原有房屋鉴定后,由原有房屋产权人和管房单位审查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施工。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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