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越权审批装饰装修或改修改建项目造成一般性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装饰装修或改修改建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提报以下证件、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有关证件;
租赁房屋的承租证或能够证明房屋租赁关系的有关证件;
个人申请的持身份证,单位申请的持有关函件或介绍信;
拟装饰装修或修改建的设计图和施工说明书(凡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还应出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工方案)。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或改修改建的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项目、范围、施工措施、拟开竣工日期);
房屋管理单位、产权人或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鉴定;
属于改修改建的,按有关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人收取改修改建补偿费;
按审批权限分工,由审批单位或审批部门发给同意装饰装修或改修改建的批准书。
第十四条 经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进行改修改建、装饰和出租、出售。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配合、支持房屋维修的正常进行。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自然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设备设施质量问题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的,上下水管道堵塞需要破管换管进行维修的,装饰装修或改修改建导致险情需要维修的、为保障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的其他维修等,房屋使用人不得阻挠,应无条件、无偿地为维修提供便利。
房屋维修人员应做到文明施工、按操作规程施工。房屋维修人员在施工中,应在可能条件下控制作业面,不得乱刨、乱砸,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维护环境卫生为房屋使用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管房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准在所管的住宅小区内或所管房屋范围内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或公用设施用途。
第十七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