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试行办法》、《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竣工验收后各类产权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的安全管理贯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的方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有碍于房屋安全使用,擅自拆改行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完好程序、损坏程序和使用状况进行的鉴别的判定。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准擅自对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拆改。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拆改房屋部位和附属设备设施的,应征得相邻异毗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同意,并向管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改修改建方案和技术措施,经检查或鉴定,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未经批准,严禁下列故意损坏、危害房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