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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设备及劳动用品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五)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二氧化氯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从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的专业清洗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注1上标)(注1:此条原文为: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洁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非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只能从事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得从事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此条废止)(注2上标)(注2:此条原文为:四、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注3上标)(注3:此条原文为: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

  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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