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
第二十八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