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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补贴、贷款和贷款利息。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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