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补贴、贷款和贷款利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两年为一轮换周期。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中公开择优选定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承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