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安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安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且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