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要求以自己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当由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填写使用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表,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将住房公积金划入专户,充抵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连同借款人的自筹资金,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采取贷款本息按月等额均还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每月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将应还本息存入住房存款专户,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住房存款专户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但须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住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从处分抵押住房所得价款中偿还:
(一)连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贷款期满后3个月内,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或改建的。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持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他项权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收押《房屋所有权证》后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