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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一)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
  (二)家庭年收入1-2万元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25%,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三)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八条 职工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现住公房的,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
  (二)家庭收入1-2万元,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20%,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三)家庭收入2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可申请缴存在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九条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给予政策性抵押贷款,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
  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上规定相应的利差和贷款期限确定。
  银行对职工购买住房的自营性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随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下列书面材料和证明到贷款银行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同时填写借款申请书: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公积金存储证明;
  (三)购房资格证明;
  (四)购房协议;
  (五)家庭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查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开立住房存款专户,将自筹资金存入专户。借款人存入专户的自筹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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