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已于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住房作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可按本办法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政策性抵押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的贷款;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是以银行存款资金为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受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购买危棚房户安置用房、解围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现住公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买住房全部价款50%或6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可以用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充抵);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第六条 以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房的,不予发放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居住危棚房的职工购买安置用房和其它职工购买解围房的,可以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