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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房屋售后包租,出售人应与买卖人同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售后包租合同”(以下简称包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销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应明确该房屋买卖价格,售后包租的价格折减金额或租金回报金额,包租年限以及售后包租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售后包租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包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房屋的用途;
  4、包租年限;
  5、房屋买卖价格、包租期间的租金回报或价格折减金额;
  6、房屋出租及转租的约定;
  7、房屋修缮责任;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包租合同文本可由出售人与买受人按上款规定自行拟订,也可使用市或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 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及包租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将售后包租合同作为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包租期间,包租人应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出租该房屋。包租人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售后包租的该房屋再转包租或出租、出售给他。
  第三十三条 包租人在包租期间,享有并承担包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其代理买受人的包租期内签订的该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包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包租期内,售后包租的房屋出租,包租人应代理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包租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包租人与承租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房屋租赁证》。办理登记时,包租人除应按国家和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外,还应附近交已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包租合同。
  第三十六条 售后包租的房屋出租并办理登记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或经买受人认可的包租人的书面意见,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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