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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放弃购房权或双方中止租赁合同的,房屋业主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或出租给他人。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先租后售的权利转让他人,但承租人征得房屋业主的书面意,可以将该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根据先租后售合同约事实约定购买其承租的房屋,必须在租赁合同届满前与房屋业主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马下简称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并在合同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赁的时间、缴付的租金、该房屋出租时约定的买卖价和实际成交时无能为力付价款的计算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时应的交已经登记的先租后售合同、《房屋租赁证》和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发票、房屋业主出租该房屋的纳税凭证等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第二十五条 自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先租后售合同即自行终止。房屋业主并应向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过户申请的同时办理注销租赁登记。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和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解除或中止先租后售合同的,则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买卖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或终止。
  先租后售合现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出售合同或买卖合中,均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房屋售后包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出售人),在其投资建设的商品房或存量房屋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出售人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出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加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出售人按市场价格出售,以一定租金回报实施售后包租的,所定的租金回报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类房屋正常出租业所得的平均利润,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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