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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预租的商品房主体结构完工,已经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已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并已确定该预租商品房一年内能竣工交付使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租许可,除应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市政、公用和公共建设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和意见;
  (五)预租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明细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租的项目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则只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上述第三项资料。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租许可证申请之日内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商品房预租条件的,发给准予预租的批件;不符合预租条件的,则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预租批准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租及广告宣传。预租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的预租批准文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预租批准后,凡买受人预购的、预售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也可预租。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商品房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
  预租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以及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和使用性质;
  (四)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五)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六)预租期限及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七)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预租协议文本可由商品房所有者与承租人按上述规定自行拟定,也可使用由市或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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