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房[1999]第29号)
各行署建委、市县房局(处):
现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活跃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加快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屋的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屋租售和实施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租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租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商品房预租
第四条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以下均称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修正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需预租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了预租许可申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租商品房,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依法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已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