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黑价联字[1999]46号 1999年7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城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住房。包括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地段、楼层、朝向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按项目审批和定期公布制度。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对不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逐项工程审批和定期公布的办法,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平稳,坚决制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成超利润率的商品房向社会出售,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成本和利润构成,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构成项目如下:
(一)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的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必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和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决)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