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
(锡建工〔2008〕3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工程,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中增加如下补充条款:
1、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2、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N(具体数额见《系数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项目注册和施工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合同》原件中无上述补充条款的,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注册,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经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原件(见附件),否则,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上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系数N取值表
序号
| 工程合同造价M
(万元)
| 系数N取值
|
1
| M<500
| 1.5
|
2
| 500≤M<1000
| 1.3
|
3
| 1000≤M<5000
| 1.2
|
4
| M≥5000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