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局、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一)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
(二)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申请划款金额的;
(三)市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及代理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第五十五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二)未经市财政局同意及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或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金额不一致,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