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付申请划款清算。
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并附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付国库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由其将财政资金转入在人民银行开设的代理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退款清算。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由其收妥后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同时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可在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划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