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的以上账户,须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帐支付与小额现金支付业务,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市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作附件。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是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是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