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清算
(1)用于直接支付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预算外资金,每日与财政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进行清算。
(2)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与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外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3)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由代理银行每日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填制预算外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向财政局国库处申请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库处将代理银行的申请划款凭证与支付中心提供的汇总清算单核对后给予划款清算。
(4)财政局国库处负责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的监督与控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的监督与控制。
三、关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按照《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比照《合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合财预[2002]210号)的规定,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在收入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使用)、“事业收入”(事业单位使用)科目下分别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执行。
四、预算外资金纳入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细化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要依法组织预算外收入,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并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计划。预算外资金支出安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外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硬化预算约束。根据预算安排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支付用款申请,方便单位用款,并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