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5]234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 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用款。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四)先试点、再逐步推开。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再进行完善,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支付。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账户设置
1、市财政局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调入和支付活动,以及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以及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清算;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以及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