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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的通知

  区县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责,组织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征地拆迁等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和谐发展。
  (三)落实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预算,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同时,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四)建立土地储备开发计划调整机制。在保持区县总体指标不变的情况下,于年中由区县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向计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五)建立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机制。计划编制单位要定期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检查、评价和通报工作。对计划执行好的区县,下一年度应在土地储备开发、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等相关指标及资金上予以倾斜。
  五、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2008年度土地储备开发指标分解方案

区县

年初结转

年度新增

年度完成开发

年末结存

城四区

400

60

20

440

朝阳区

480

320

280

520

海淀区

1240

220

130

1330

丰台区

440

240

130

550

石景山区

380

30

50

360

门头沟区

80

30

20

90

房山区

1000

280

150

1130

通州区

910

310

210

1010

顺义区

710

320

310

720

昌平区

1320

360

290

1390

大兴区

780

290

230

840

平谷区

110

90

30

170

怀柔区

140

120

50

210

密云县

30

70

30

70

延庆县

230

40

120

150

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

50

20

50

20

合计

8300

2800

210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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