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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财库[2004]197号)


局有关业务处室:

  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原则

  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

  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

  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安排的车辆购置项目,符合国家、省、市规定配备标准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国库处办理资金支付(属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属调整项目的,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3条款“项目调整及科目调剂”执行。

  3、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未细化项目支出。部门预算中暂时难以细化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使用前须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细化,由归口业务处室审核,经分管局长审签,报局长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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