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4]3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为规范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合理反映我省财政收入规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参照外省统计方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度起调整我省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总收入口径。从2004年起,我省财政总收入采用安徽全地域一般预算收入统计口径。即财政总收入=地方级金库报表一般预算收入+中央级金库报表一般预算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二、收入月报编报要求。从今年6月份月报起,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调整后的财政收入口径,编报财政收入月报。财政收入月报格式作相应调整(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处文件服务器另行布置到市、县财政)。有关填报要求如下:
1、地方各项一般预算收入,按照地方级金库报表数字据实填列。
2、中央各项一般预算收入,按照中央级金库报表数字据实填列。其中,除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企业+个人)以外的收入,全部在中央其他收入项目中反映。
3、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分别按照地方和中央两级金库报表实际退税额填列,全额反映增值税类下“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款级数字,包括免抵调减增值税等。
4、以上各项收入上年同期数,按调整后的财政收入口径编报要求,依据2003年地方和中央两级金库报表据实填列,不可比因素不再调整。
三、中央级金库报表提供和使用要求。为确保及时、准确编报财政收支月报,人行各市、县支行应于每月终了后4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中央级全辖和本级月度金库报表(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该报表为涉密载体(机密),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环节,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4年对市、县的目标仍按原布置口径下达和考核,2005年起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口径下达和考核。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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