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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㈤ 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成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㈥ 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程序

  ㈠ 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15日,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新党办发〔2008〕1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15日前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从8月20日至11月15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在各县(市)、口岸、州直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款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从11月16日至12月1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 工作程序。

  ⒈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⒉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建设局(房改办)进行审核,由建设局(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⒊各单位依照建设局(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⒋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本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⒌各县(市)、口岸将《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口岸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三)》(以下简称《表三》),并将《表三》和本地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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