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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总结验收。各市(州、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数据)。省专项工作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五部门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上报国家五部(署)。同时,继续加强、深化和巩固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迎接2009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对我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确保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序、深入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执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注重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督促整改和解决存在问题。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州、地(县、市、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市(州、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和开展“回头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省(区、市)、地(市、州)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l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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