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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合旅[2003]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进一步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提升合肥市旅游业的整体形象,调动旅游经营者市场招徕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2]19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宣传促销工作中,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积极开辟、建立新的客源渠道,不准以不正当方式互挖客户;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声誉;
  三、杜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旅游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信守合同协议,不准取消或降低已经承诺的游览项目或接待服务水准;
  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准做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开拓市场,扩大客源,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风景区(点)、旅游企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一、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风景区(点)、旅游企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旅游促销经费,要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宣传促销活动,并积极主动开展好各自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二、对邀请的境内外旅行商、旅游记者,相关的旅游景区、旅游企业要努力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并对食宿、交通、门票、索道等费用给予减免。
  第四条 市旅游局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在市场开发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
  一、对从国内外引入与旅游有关的、并经过合肥市旅游局审核批准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不包括外地到合肥的促销活动),经考评确认后,给予1-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特别高规格的国际性会议,奖金额可适当上浮。
  二、对组织境外客人乘包机(不少于150人)从境外直飞我市旅游的国际旅行社(游客须在我市过夜、游览),市旅游局按照每架次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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