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省外经贸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省外经贸厅复核,再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每年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