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可在我省资金额度内使用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我省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十五条 为充分有效的使用好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更好的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7、有关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
8、其他事宜。
中小企业办公室接受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7月1日至7月20日,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对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在外经贸部、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内,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与省财政厅协商后,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汇总表和编制说明,在每年8月15日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1日后,省外经贸厅根据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据此着手准备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