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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失效]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一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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