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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皖外经贸计财字[2001]3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拨付我省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省外经贸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汇总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核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监督资金项目的实施,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实施和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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