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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复印件;

  六、与促进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除个别支持方向外,中部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方式。即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经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复审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拨付资金同时在网上公布。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促进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并附软盘):

  一、项目资金拨付申报表(见附表四);

  二、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将“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总结”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施专项审计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在促进资金总额2%的比例内安排必要工作经费,支付咨询、评审、论证、审计等费用,用于促进资金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两个月内,项目执行单位须如实向同级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接受监督检查。跨年度的重大促进资金使用项目,每年底要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申请使用单位需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规定用好资金。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对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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