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品牌培育支持资金按使用方向不同分为企业项目资金和公共项目资金。企业项目资金依据《安徽名牌出口商品评选暂行办法》评选出的“安徽名牌出口商品”企业,每个品牌支持5~10万元,用于对企业品牌的宣传推介和奖励。公共项目资金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申请,主要用于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经贸交流活动中(如广交会、华交会、安徽网上交易会等)对安徽出口名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对有潜力、有代表性、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在出口重点市场进行品牌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对荣获“安徽名牌出口商品”企业赴境外参展所需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打造我省电子商务平台。对我省商务网建设、维护以及网上交易会的直接费用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统一组织的对新兴和重点出口市场的调研分析、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第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35万元)、参加重要国际博览会的展位费(补贴20%~50%)。此外,支持重点产品进入特定市场必需的国际认证,对其直接认证费用补贴30%~50%。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企业的前期调研、投标费用补助50%,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已获批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费用补助50%,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已获批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费用补助50%,对劳务输出培训费补助50%,对“走出去”成绩突出的市、县(市)、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外经贸人才培养。对外经贸人才培训、与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费用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须报送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软盘):
一、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详情、资金来源、费用预算等;
二、促进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