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动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建立出口企业孵化资金、支持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和结构优化、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国际认证和品牌培育、支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外经贸人才培养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企业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我省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劳务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

  二、必须具有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孵化资金用于支持省、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提升出口促进工作水平,强化对辖区内出口企业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具有独立的外经贸工作管理机构并有出口实绩的市、县(市)均可申请出口企业孵化资金。对单个省辖市(含区不含县)的孵化资金支持标准为15~30万元,对单个县(市)的孵化资金支持标准为3~6万元。省商务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出口工作服务水平、出口实际情况等确定具体支持事宜。

  第十三条 出口产品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基地规划、业务指导、宣传等。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出口企业聚集、出口初具规模且前景看好、并有明显产业特色的地域,均可通过其所在地市、县(市)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出口基地。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出口基地进行评审,对获选的出口的基地实行挂牌,并每个安排15~30万元的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重点出口支持项目贴息。对企业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出口竞争力的技术更新改造和新建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贴息率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利率,单个项目最高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优先支持机电、高新技术产业、本省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深加工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支持提高本省出口产品配套能力和延长产业链的龙头项目以及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并对出口基地内的企业适当倾斜。以上优先支持项目一般为当年未享受到国家、省财政技改息的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