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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商规财字[2005]19号)


各市、县(市)外经贸(商务)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

  为做好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工作,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102号)、《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商规财字[2004]1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并下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该项资金使用的项目申报工作从本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原则上于2005年5月31日结束,请各单位接文后按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贴息项目请各单位在限额内申报(详见附件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一: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市(市直及市辖区)、县(市)上报贴息项目表(略)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财政部设立了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在下简称“中部促进资金”)。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已同意的《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商规财字[2004]18号),特制定《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安排我省的中部促进资金、中部促进资金收益、其他等,是国家财政的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论证、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商厅和省财政厅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促进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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